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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一)县建设和环保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查处投放化学物品、肥料养殖鱼类、珍珠和未按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等污染农村饮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根据农村饮水水源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负责城镇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指导各镇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发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

  (二)县卫生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三)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水污染纠纷;将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相结合。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协调平衡工作;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五)县经贸局:指导从产业结构调整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排污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问题。

  (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安全。

  (七)县林业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八)县农业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污染治理及搬迁、关闭工作。

  (九)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周边土地的管理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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