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生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镇为主、部门配合。各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划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应当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保障应急供水,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