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坚持“统一管理、有序开发、体现特色、科学保护”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为防止旅游、矿产、水资源盲目开发或套取资源不开发的现象,避免低水平、低层次资源开发,加强资源开发招商管理,今后凡是资源项目的开发,一律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方能审批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非法出让、转让、买卖或非法占用,不得擅自与开发商签订招商意向或合同,杜绝占有资源不开发或消极开发的现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投资商科学有序、合法开发我县旅游、林业、矿产、水资源项目。凡属县引进的旅游开发、林业开发、矿产开采、水资源开发等招商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为投资商解决各种问题,依法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八条 对潜在的旅游资源,县旅游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统一调查、评审、规划,逐步纳入保护范围。
第九条 县交通、公路、国土、规划市政、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在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要围绕我县旅游总体规划,积极争取上级在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加快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 在规划开发或己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内,加强保护区域内的生态资源和水资源,禁止在旅游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禁止在旅游区内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持旅游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填盖水面、砍伐树木、采矿探矿以及进行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禁止在旅游区内及县城周围、主要公路沿线第一重山葬坟修墓。
第十一条 凡是在我县境内探矿、采矿、选矿企业必须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坚决整治证照不齐、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破坏环境、严重污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