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源是指位于我县境内的旅游、林业、矿产、水等主要资源。

  旅游资源主要指具有旅游开发价值和现已开发的自然生态、民族风情、人文历史等景观。主要包括:大旭山、鹰扬关、马头山、金鸡山、巾子山、茅田界、抛石界、福安公园、天鹅水库、禾洞千子湖、小三江温泉、上帅龙爽瀑布、三水电站至淘金坪一河两岸、小三江镇政府至大获村河段、班瓦壮寨、三水瑶寨、壮瑶民俗、民族特色文化、323国道和263省道沿线景观及旅游景区公路两侧的可视范围等已开发、待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

  林业资源主要是指我县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等资源。

  矿产资源主要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境内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以国家确认公布的为准。

  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等)。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并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或免予申请取水许可和免收费用的除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

  第三条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规划旅游、林业、矿产、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坚决取缔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条 县旅游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是旅游、林业、矿产、水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旅游、林业、矿产、水资源保护和综合管理协调工作,依法实施行业的规范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保护和开发实施监督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