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养老保险待遇
1.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15年(含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每年需进行生存认证。
2.待遇计发。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及政府补贴组成。
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
政府补贴由省转移支付和市县财政养老保险待遇补贴部分构成,中央、省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待省出台具体办法后确定发放。市县财政养老保险待遇补贴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的5%(市县财政各2.5%)。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系。
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和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参保人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区别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一种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另一种养老保险则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该种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只符合一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该种养老保险规定领取保险待遇,另一种养老保险则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该种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不符合两种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条件的,可选择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或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继续享受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补贴、补助,同时享受政府、集体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补贴、补助。
4.死亡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参保人死亡,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300元。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状况,如需调整补助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业务经办与基金监管
(一)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具体业务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