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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制度的模式和基本内容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的基本模式,个人、集体缴费及产生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参保缴费办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参保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缴费组成。

  参保人缴费、经济组织补助以货币形式缴纳。

  养老保险费以自然年为缴费年度,参保人可自愿选择按年、半年、季或月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费用。

  对《试行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允许一次性趸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趸缴月数按申请趸缴时本人年龄至75周岁相差的月份数计算。对满7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统一趸缴6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选择延缴或趸缴至满15年以后,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方式。参保人凭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县内各邮政储蓄银行或信用联社申报缴交。

  (四)基金筹集办法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个人月缴费标准由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简称缴费基数)的60%、100%、150%、200%、300%五档中的一个档次(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缴费,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额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政府补贴。市、县两级政府每月各按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的2.5%给予养老保险待遇补贴。

  (五)个人帐户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

  2.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所在统筹区域或出境定居的,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不能办理转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不愿延缴或趸缴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逐月发放养老保险金,发完个人账户为止。其月养老金计算方法为: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实际缴费月数)+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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