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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有关农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调整。

  第二十五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健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城乡统筹与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试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采取分类试点、典型示范、分步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试点目标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力争在2009年基本建立起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年末适龄参保人群覆盖率达40%以上,让群众得到实惠,增加农民收入。

  (三)基本原则

  1.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3.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4.低起点、广覆盖、有差异、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拥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不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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