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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一种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另一种养老保险则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该种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只符合一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该种养老保险规定领取保险待遇,另一种养老保险则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该种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不符合两种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条件的,可选择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或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系。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享受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补助的同时,享受政府、集体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补贴、补助。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应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和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核算。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审核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预决算。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审计部门定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村(居)居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工作。

  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受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属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允许一次性趸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趸缴月数按申请趸缴时本人年龄至75周岁相差的月份数计算。对满7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统一趸缴6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选择延缴或趸缴至满15年以后,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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