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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参保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缴费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个人月缴费标准由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简称缴费基数)的60%、100%、150%、200%、300%五档中的一个档次(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缴费,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额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政府补贴。市、县两级政府每月各按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的2.5%给予养老保险待遇补贴。

  第七条 参保人缴费、经济组织补助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以自然年为缴费年度,参保人可自愿选择按年、半年、季或月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费用。

  第九条 政府补贴资金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在该年度内统一拨付。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15年(含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养老金计发标准

  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及政府补贴组成。

  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

  政府补贴由省转移支付和市、县财政养老保险待遇补贴部分构成,中央、省转移支付的政府补贴待省出台具体办法后确定发放。市、县财政养老保险待遇补贴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的5%(市、县财政各2.5%)。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参保人死亡,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300元。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状况,如需调整补助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养老金以货币形式由社会保险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及时足额划入个人养老金存折至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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