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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城乡统筹与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有差异、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不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

  第四条 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补贴。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五)其它收入。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的基本模式。个人、集体缴费及产生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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