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一)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在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注册的,自证书签发之日至注册申请之日期间所要求继续教育学时完成后,方可申请注册。
(二)已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三年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三)已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 且被注销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内容包括:
(一)与专业相关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三)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一)参加过国际或全国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规模不小于50人的专业学术会议一次的,记10学时;
(二)在国外报刊或国内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记30学时,非第一作者记10学时;
(三)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建设工程专业著作或专业译著15万字以上的,记30学时,15万字以下记20学时;
(四)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记30学时;
(五)个人取得其他突出成就的,计20学时。
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建造师注册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的,记120学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建造师注册单位应督促注册建造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为其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保证。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