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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培训单位及责任

  第七条 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单位应当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且有保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
  (三)有一定的建筑行业培训工作经历;
  建造师注册办公室负责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颁发培训合格证。授课教师实行持证上岗。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组织培训,并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学习情况记录。对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由培训单位统一颁发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式样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条 培训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一)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不能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二)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三)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且投诉较多;
  (四)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五)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二级注册建造师(建造员)继续教育证书》;
  (六)不接受培训单位资格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及师资情况等资料。

第四章 继续教育方式及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脱产集中学习或网络教学等多种方式进行。建造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在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自愿选择由建造师注册办公室认定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建造师应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要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注册两个以上专业的,每增加1个专业,还应接受注册专业的选修课60学时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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