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0]1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监管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由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造师注册办公室)承担。
省级有关部门对相关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造师注册办公室负责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大纲并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
第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推荐培训单位,报建造师注册办公室审核认定。建造师注册办公室在“四川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布经认定的培训单位。
第六条 建造师注册办公室对培训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对推荐的培训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