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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锡政发〔2010〕2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加快无锡动漫产业发展,打造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动漫龙头企业和充满活力、影响力强的动漫品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无锡市动漫产业重点扶持单位的认定

  (一)本意见所称的动漫,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动漫产品和活动,具体标准如下:

  1.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2.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3.游戏: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

  要传播运行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PC网络游戏、视频控制台网络游戏、掌上游戏和交互电视网络游戏等游戏作品;

  4.卡通形象推广及其衍生产业:以无锡原创动漫品牌形象推广和产业化为目的,组织实施的品牌打造、跨地区大型推广活动,实体玩具、服装、文具开发、制造、销售活动,动漫舞台剧创作演出活动,卡通形象品牌授权、代理和交易活动等产业活动。

  (二)符合下列条件,经市动画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考核认定合格,被授予“无锡市动漫产业重点扶持单位”称号的动漫企业,可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1.企业为无锡市区动漫园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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