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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应实施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安徽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宣城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有关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检查督办和考核考评

  第十条 检查督办

  市、县市区两级维稳办负责对本辖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化解工作进行跟踪督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督查;信访局和维稳办可根据工作情况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和抽查情况报市委、市政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参考依据。各级人大、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视察、调研,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考核考评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市直相关部门。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直部门的考评。

  (二)考评办法

  考评办法由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维稳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评内容

  1、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是否将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计划,一并进行。

  2、对拟实施的重大事项,是否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3、对照列入评估的四个方面内容,是否进行了缜密研究,逐项评估。

  4、维稳工作预案是否周密、具体、可行,责任追究办法是否明确。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制作是否准确、详实,是否报本级维稳部门备案。

  6、在重大事项组织实施过程中,评估主体是否设有涉稳信息直报点和信息直报员,信息报送是否快捷畅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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