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系到诸多群体利益的政策性收费、定价和行业管理政策调整。
(六)各级党委、政府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评估内容
(一)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合法性
1、重大事项的制定、实施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
2、重大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3、重大事项制定、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合理性
1、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是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2、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统一起来。
3、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条件是否具备
1、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2、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
3、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
4、是否会给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带来负面影响。
(四)重大事项制定、实施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1、重大事项的制定、实施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有无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责任主体和评估程序
第六条 评估责任主体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部门、制定出台重大政策和实施重大改革的组织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难以确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风险评估程序
(一)全面掌握情况。责任主体主要对拟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评估对象(重大决策、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活动)的有关基本情况,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