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办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宣城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2009年9月21日
宣城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化解,最大限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进一步促进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为宣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决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并被国家、省、市、县市区拟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属地管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按照全面、客观、准确的要求,采取科学的预测方法,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先期作出评估。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
第四条 评估范围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关系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关系到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政区划调整、市政规划建设、重点项目建设。
(四)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事业单位重大改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