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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宣政办〔2009〕61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由人均12000元/年调至14000元/年。市财政建立特殊医疗资金,用于补助医药费超过总额包干8万元以上的异地安置和到外省、市(区)3年以上的离休干部。

  二、离休干部治疗中必须使用生物制品的,医药费统筹承担95%,个人承担5%;因病确需人工器官安装置换的,按物价部门最新规定核报,其差额部分医药费统筹承担90%,个人承担10%;进行康复治疗的,医药费统筹承担6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40%。

  三、取消离休干部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床位费、材料费定额的规定,按《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转往外地住院治疗,床位费超过100元/床日的,超出部分医药费统筹承担60%,个人承担40%。

  四、异地安置和居住外省、市(区)3年以上的离休干部就地就医的,由医保中心按统筹标准拨于其所在单位,实行总额包干使用,超支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五、外出生病、突发急病就近医治或转院到外地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由财政按规定承担。转院需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申请,医院签署意见报保健委办公室审批。出院后凭出院小结、发票、费用清单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超出规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现超支的,其缺口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老干局、财政局、卫生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承担8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0%。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0%的部分,根据年底考核情况,予以不超过其承担部分的50%进行奖励返还。

  七、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时,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按95%进行拨付,剩余5%留作保证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进行结算(按劳社医〔2009〕57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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