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查整治(3月11日至6月20日)。各地整治办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对“必查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单位发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附件一),并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严整治;对发现的“三合一”场所,要全面掌握“三合一”场所的性质、股东情况、建筑结构、规模大小、住宿人员数量、存在隐患等基本情况,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对发现的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隐患,要依法下达法律文书,督促有关单位逐一整治、销案,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完善灭火救援预案,进行实地演练,切实提高处置高层、地下建筑火灾的能力。
(四)总结验收(6月21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对本地专项行动进行总结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包括专项整治行动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努力方向以及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建议。市政府将于7月上旬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整治措施
(一)凡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工商、文化、治安等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要依法予以关停,从重处罚。
(二)凡建筑或场所内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三)凡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和图书馆、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内,或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以及建筑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一律依法责令暂时停业、限期搬迁。
(四)凡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责令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五)凡公共娱乐场所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六)凡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或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七)凡公共娱乐场所内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或使用明火的,一律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八)凡发现“三合一”场所是无证生产的,一律取缔;凡发现“三合一”场所是违法建筑的,一律铲除;凡发现“三合一”场所是有证生产的,一律进行技术改造,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