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23号)精神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08〕158号)进行完善,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未成年人政府补助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未成年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42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60元。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各县(市、区)财政要足额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各自负担参保人员财政补助部分,其它县(市)由同级财政承担。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成年居民的政府补助标准仍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08〕158号)执行。
二、提高未成年人(参保学生不受年龄限制,下同)医疗保险待遇
(一)提高未成年人门诊、住院待遇。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200元。未成年人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4.5万元(含起付线、个人自付比例)。
(二)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列入门诊特殊病种。对参保的中小学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的报销办法由各县(市、区)另行具体制定实施。
三、增加妇女生育待遇
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妇女生育凭有关材料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报销医疗费用)。具体标准为顺产400元,剖腹产1000元。
四、本通知由宁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