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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文〔2009〕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宁德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宁德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了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6〕22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市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三、市政府对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分解,确定各县(市、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设县(市、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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