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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到生产一线就业优惠政策

  8、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聘用已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9、在市、县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设立集体专户,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落户服务。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并提供落户服务。

  10、提供政策扶持。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为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生开办私营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由毕业生从事科技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毕业生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三、多管齐下,加大紧缺人才培养和使用力度

  11、实施引导大学生继续升学计划。选送闽东籍本科毕业生纳入全省工科类本科专业和技能型紧缺人才的相关专业招生计划,继续学习,获取“双学位”、“双专业”证书。鼓励我市技能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普通高校“专升本”,进入本科院校继续学习。

  12、鼓励闽东籍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我省紧缺的工程类等专业学位教育研究生,纳入省招生计划,培养费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文件规定落实。毕业后,回到闽东就业的,由工作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生活补助。

  13、实行“双证书”制度。全面推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支持专业技能不适应社会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到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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