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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强化政策落实,让农民得实惠。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把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已经实行的政策不能变,已经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削减,尚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各种补贴补助政策必须落实到农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抵顶。凡属政府为农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必须由财政负担,不能向农民或村集体转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确保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三)开展专项治理,解决热点问题。要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村级组织、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户籍管理、报刊订阅、殡葬、农村用水用电等领域的乱收费、乱罚款,各项补偿补助发放不到位以及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摊派等农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切实纠正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着力抓好四个领域的专项治理:一是农民建房收费。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二是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及寄宿生生活补助。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建立完善的检查监督机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违者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严禁搭车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向成员乱收费。四是农民补贴补偿。严禁截留、抵扣或挪用农民应得的各项补贴、补助和补偿。

  (四)规范“一事一议”,保护农民权益。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闽政办〔2008〕153号)的规定,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规范议事范围、程序和标准。一要严格界定议事范围。筹资筹劳范围严格限定在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只有少数人获得利益的项目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二要严格议事程序。筹资筹劳事项要做到事前由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议定,事中有村民代表参与管理,事后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筹资方案必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三要严格控制筹资筹劳上限。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每个劳动力筹劳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四要严格资金监管。所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做到一事一决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村民委员会应把筹资筹劳标准和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对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一年(项)一审,并将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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