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宁德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切实纠正各种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央、省、市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抽查情况通报的通知》(闽政办〔2009〕84号)、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农减负〔2009〕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做好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方略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以维护农民和村集体权益为中心,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管齐下,落实减负惠农政策,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确保涉农负担信访不增加,确保不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规范涉农收费。要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各级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严把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审批关,加强源头控制。按照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未经省财政、物价和农监部门共同审核并联合行文的,一律无效。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平、自愿,不得强制收费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向农民收费必须开具规定的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