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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2009〕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河道采砂管理事关河道行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加强我省河砂管理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09〕81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河道采砂管理是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具体困难与问题,尽快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要按照《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监管,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正常有序的河道采砂秩序。

  二、开展河道采砂安全检查,确保河道采砂生产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把河道采砂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对重点流域的中下游河段,特别是禁采河段、流经城区河段、险工隐患多发河段、行政区域交界河段进行经常性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采砂、危及河道安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依法打击,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加强河道采砂招投标管理,规范许可审批。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投标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各地对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组织开展河道采砂招投标工作,不断完善招投标办法,严格资格审查,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措施,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做好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划定可采区和禁采区。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及其管理的重要依据。要根据当地基本建设对砂的需求,以及河道行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情况,合理规划可采区和禁采区。对过期的、不合理的河道采砂规划或其它规划都应及时进行修编和调整。此项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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