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通统一号码为“12348”的法律援助专用咨询电话,由专职律师值守电话,接待群众的所有来电咨询,并规范值班制度,确保服务水平。
2.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在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直接受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
3.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限,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凡库内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五)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数量。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是: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5.党委及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为: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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