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市妇联配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广电局、市工商局配合)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市交通局、市发改委负责,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市综治办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各部门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市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市公安局负责)
--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查询和跟踪作用,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信息。(市计生委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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