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意见
(郑政文〔2009〕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9月27日公布。为贯彻《办法》,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宣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大力宣传《办法》,使全社会理解促进残疾人就业,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重要的手段和途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就业工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要让各用人单位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渠道和办法,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残疾人,自觉承担起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二、明确分工,积极稳步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办法》,认真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工作规划,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承担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自2010年1月1日《办法》开始实施起,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其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区属及其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其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三、统筹协调,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
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当年审核上年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的方法,以社会法人为单位进行征收并实行按月征收,税费同步计征。财政、税务、残联研究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将保障金征收列入其工作目标;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按规定缴纳,经催缴无效的,由财政部门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规定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四、强化措施,妥善安置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