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四)负责预售人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
  (五)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预售人在预售款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主要负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义务;
  (二)协助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入、使用情况的月报表工作。
  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六条 预售人在预售商品房前,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
  有开发贷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
  第七条 预售项目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预售人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设立超过三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
  第八条 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预售人变更监管银行或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与监管银行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有开发贷款的,需先经开发贷款发放银行同意。
  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款收入管理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凭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为预购人开具售房发票。
  预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直接划入。
  第十一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凭银行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入、支出台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