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9〕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款专款专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款收支和使用的监督;
(三)负责《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