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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0年春节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0年春节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0〕25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年春节期间我市将举办地坛庙会、龙潭庙会等19项有组织的庙会活动。为切实保障2010年春节庙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现就2010春节庙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做好春节期间庙会活动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京政办发〔2009〕9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提高对做好庙会活动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杜绝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切实把2010春节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落实责任,各负其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庙会的举办(或承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是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庙会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在庙会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和提供各种现场制售餐饮小吃的单位或个人。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应当树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增强自身卫生管理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意见》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要求,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2010春节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与辖区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签订《2010春节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定并严格执行辖区2010春节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方案,筛查各品种的现场制售餐饮小吃,严禁高风险餐饮小吃在庙会中经营制售。
  三、规范审批,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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