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护理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4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护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卫生部《
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和《北京市“规范护理服务,争创优质护理服务示范标兵”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加强临床护理工作,夯实基础护理,提升患者满意度,经研究决定,2010年我局将加强对各医疗机构护理质量的督导、检查与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夯实基础,确保到位
通过督导检查,强化护理人员服务意识,切实履行护士职责,按照卫生部2010年16项护理重点工作,扎实做好护理服务,确保基础护理落实到位。
(二)全面梳理,查找问题
通过督导检查,对全市基础护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发现亮点,查找不足,推广好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改进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逐步提升基础护理服务质量。
(三)总结经验,持续发展
通过督导检查,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着力推动试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把“规范护理服务,争创优质护理服务示范标兵”活动推向深入,促进我市护理工作全面持续发展。
二、方式、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督查方式
1、结合医院管理年、质量万里行及医院等级评审等工作,定期、定时对护理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2、聘请有经验的护理督查员,以抽查及暗访形式,对全市三级医院住院病区(含急诊科),进行实地检查,随机安排检查时间(早、晚、白班);
3、引入社会第三方及患者评价方式,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患者、社会对医院护理的评价意见。
(二)督查范围及重点内容
督导检查范围为部分三级医院和远郊区县拟建设的区域医疗中心(督查医院名单见附件),重点是试点医院的试点病区及重症监护病房。重点检查卫生部2010年16项护理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分级护理到位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0年3月中旬前)
制定督导检查方案,聘请督导检查员,组织相关培训,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做好检查前宣传及其它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