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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税务子网站的显目位置,宣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和操作流程;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政策咨询辅导窗口,为企业免费提供宣传辅导资料。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2009年向所有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发送《关于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基础上,继续发送《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样式附后),向新增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发放《关于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并做好《回执》的回收统计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做好研发项目的登记辅导,特别要对以前年度研发项目登记少,但又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生物医药、海洋工程、新材料等产业的企业,采取针对性辅导和上门服务等措施。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登记研发项目(包括以前年度登记跨本年度的研发项目和汇算清缴年度新增研发项目)的企业,加强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的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上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输入,以及两者之间逻辑关系的校对等。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继续保持和加强与政府科技部门的协调,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辅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层信息沟通,帮助企业提高行政、科研、财务等部门对这一政策的知晓度。市局将联合科技部门组织编制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指引。

  三、加强政策落实工作的考核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2009年市局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9号)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类统计、汇总报表;对政策执行的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加强动态信息的沟通。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完善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落实工作的单项考核制度,并将修改后的考核制度及时报市局(人教处、所得税处)备案。市局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基层的服务指导,并继续把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落实工作作为行政信用管理的重点内容加以考核。

  附件: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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