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省土地开发储备局提出整改意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即省土地开发储备局业务人员以及省内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省级专家库中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土地、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初验报告和新增耕地初验表(表样式附后);
(三)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项目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
(五)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七)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九条 竣工验收时,除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及预算批准文件;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五)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六)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七)工程结算报告;
(八)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九)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有关影像资料;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