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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2010年2月8日 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89号)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确保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项目设计变更情况,组织管理和“五项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竣工自验,同时通知县级农业局开展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工作;自验合格的项目,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新增耕地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联合组织初验。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转给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组,实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土地开发储备局将竣工验收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竣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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