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城乡规划确定保留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辖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民意、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特色、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目标,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实现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第五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镇村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医疗、教育、交通、水利、消防等行业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要求。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