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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中有关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中有关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价格〔2010〕66号)


各市、县物价局:

  按照2010年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为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顺利推进试点县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基本药物价格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区物价系统尤其是试点县(市、区)物价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增强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区33个试点县和10个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率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为全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种先行示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要以高度责任感来认真对待,绝不能因为价格政策落实不到位、衔接不上而影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价格改革政策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基层医疗机构宣传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了解实情,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之日起至2010年底的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人蹲点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价和采购零售价的管理。全区33个试点县和10个城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实施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非试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时,不得突破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零售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自治区规定最高零售指导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要加强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大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四、规范社会零售药店价格行为。社会零售药店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内药品,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并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有条件的药店应当将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分区(柜)销售。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零售药店明码标价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标价签注明是否基本药物、医保药品、政府定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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