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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二、三类人员补差额计算公式为:调整后享受保障金额=已享受保障补差+保障标准×上浮比例
  (四)四类人员中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本人收入达不到低保标准的,可以与家庭其他成员分开计算收入,单独申请。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季度审核,按月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甘民发〔2006〕91号)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
  (一)持有一级残疾证的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有一定收入,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三)农村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20%(不含已享受生活补助的7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和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
  (四)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计算、二女结扎户按照3个子女数计算其家庭保障标准,并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30%(成年人不上浮);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季度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甘民发〔2009〕36号)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五保供养标准以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并且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供给标准,使五保户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供养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确定。
  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按5个月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费用。火化费用全部免除,其它费用由县(区)民政局承担。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患有医疗救助范围内疾病的居民,农村的应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进行报销,然后按照《金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暂行办法》予以补助;城市的先按《金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对其报销后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按照报销后自负费用的50%予以救助,但一年只能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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