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金昌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八月五日
金昌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交流、合作和共同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金办事机构,是指本市以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本市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
第四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房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在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外地驻金办事机构进行信息交流;
(二)宣传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相关规章;
(三)发放相关文件资料;
(四)提供协调服务;
(五)办理外地驻金办事机构派出单位委托的相关事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
第六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七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向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办事机构派出单位的书面申请公函,包括拟设立驻金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企事业单位还应出具派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
(二)由派出单位出具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