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渠道,注重立法方式创新,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各部门在起草、审核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时,要充分调查研究,注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第一线,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要特别关注本市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及弱势群体的意见,同时学习制度建设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所制定法规、规章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况,把党委、政府的工作意图、思路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希望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把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多年积累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提炼、总结、上升为法律条文。各部门要不断创新立法方式,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在草案起草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行政执法相对人、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听取实施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意见,多渠道听取专家学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意见。要始终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体现立法的正义性追求,坚决防止和避免在立法中出现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现象。
四、按时报送,保证经费,确保完成立法任务,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
今年有立法任务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草案报送时间,尽快组织草案起草工作小组,以部门发文形式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落实立法经费,及时开展调研、起草工作。草案内容如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力求形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草案报送市政府时要提交书面说明。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见附件)报送草案及有关材料,不能按时报送的,需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此项工作将纳入政府对部门进行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报送草案应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同意,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附起草说明,向市政府报送草案、起草说明电子文本,同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抄送草案、起草说明,并附草案对照表、立法依据,参考材料,电子信箱:szfgc@163.com。
已列入2010年政府规章预备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紧调研,形成初稿。立法条件成熟、实际工作急需的,起草部门可申请调整为计划项目,经市政府法制办会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已列入2010年政府规章计划项目的,如因情况变化已无制定必要的,起草部门应提出情况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可变更为预备项目或予撤销。已列入2010年政府规章调研项目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调研,市政府法制给予指导,为今后立法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