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苏府〔2010〕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苏人办〔2009〕80号)精神,为更好地做好今年政府立法工作,确保立法计划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立法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 “三区三城” 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仍未消退,我市处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比较复杂和突出。立法工作要正确把握今年我市各项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深刻认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立法工作者要凭借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法规、规章的起草部门和审核部门在立法过程中,都要始终坚持以制度创新引领、带动体制、机制创新,强化制度对经济增长方式、产业转型升级、社会稳定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为我市“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提供法律依据,为“三区三城”建设提供法律支撑,为实现“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目标,按时完成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核工作
建设法治,立法先行。立法工作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源头工作。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今年起草任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的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业务骨干参加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根据工作进度和难易程度,与市政府法制办对接沟通,列出具体时间表,根据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论证报送几个阶段,对立法项目起草过程进行分解,明确各阶段的进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政府。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做好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