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金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用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适用本细则。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调剂后原有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区)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先实行县(区)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细则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按照“谁使用、谁征地、谁承担”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