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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16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嘉峪关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加强有线电视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有线电视覆盖率,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及从事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负责有线电视设施的建设、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 办本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利用电缆、光缆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系统。
  第五条 本市有线电视的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立必须符合本市有线电视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有线电视站不得超出批准的覆盖范围向社会发展用户。
  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覆盖范围(范围确定以市国土局颁发的国土使用权证为准)只能是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居住的区域,不得擅自向社会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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