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的再生资源实行“日收日清”制度,不得露天存放。鼓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者进入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
四、职责分工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积极配合完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市“城乡洁净工程”建设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商务局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对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再生资源收购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处理。
市规划局负责依法对未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建设局负责依法对违反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治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的站(点)进行取缔;对设在城市建成区内的主干道、河洪道、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两侧,党政军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附近和居民楼内的站(点)变更营业执照。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对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回收站(点)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对回收站(点)前乱堆乱放进行治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民政局负责对不继续经营回收站(点)的特困业户办理低保安置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退出回收市场不继续经营的业户提供就业服务工作。
四城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全面工作。负责本方案在辖区内的全面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对设在城市建成区内的主干道、河洪道、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两侧,党政军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附近和居民楼内的站(点)进行搬迁;负责安置关闭回收站(点)的人员;负责回收站(点)“日收日清”的监督管理;负责按照“五统一”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完成对辖区站(点)的整治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