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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民主评困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农村低保专责协管人员介绍全村申请农村低保情况、申请人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初步处理意见;

  (二)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评议;

  (三)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

  (四)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评困”结果;

  (五)参加评议的乡镇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六)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保障待遇的确定和农村低保金发放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基本保障金根据审批认定的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按季度增发补助金。

  (一)“三无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也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二)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三)单亲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四)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

  (五)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保障对象。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金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各类款项。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低保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也可以根据需要按月发放。推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存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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