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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第十条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六)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应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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