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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嘉政发〔2010〕4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9〕9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意见》精神,提高对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
  省政府《意见》的出台,是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化肥流通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支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健全化肥流通体系的重大措施。市属各有关部门、有嘉各有关单位、三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意见》精神,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好宣传引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要正确处理好放开经营与规范经营的关系,在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积极性的同时,切实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化肥流通经营秩序,做到放而不乱。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全面清理整顿化肥流通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精神,切实达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化肥经营服务领域,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保障供应,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目的。
  二、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从事化肥经营。
  (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
  (二)化肥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满足以上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外地企业计划在我市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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