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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甬政告[2010]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甬政告〔2010〕2号)


  宁波市2009年度计划指标第五批次(东钱湖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第0181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17.0563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郭家峙村8.4995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前堰头村0.0997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沙家垫村0.1578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村0.1049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村2.9466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郑隘村4.6148公顷。
  鄞州区顿岙村0.633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明确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甬东旅政发〔2009〕8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东钱湖茗湖山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涉及房屋拆迁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的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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