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甬政告〔2010〕6号)
宁波市2009年度计划第七批次(东钱湖3)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0331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1.9433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湖村0.4262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西村村0.2957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陶公村0.8703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沙家垫村0.218公顷;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姜浪村0.133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关于明确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甬东旅政发〔2009〕8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财产权属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东钱湖茗湖山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凡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扩建、抢种、抢养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涉及房屋拆迁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的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