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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宁波市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二)提高钢铁产业准入门槛。及时关注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动向,以国家最新出台的有关钢铁产业方面的政策和文件为指导,积极推行增值率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钢铁产业准入门槛,重点发展高磁感取向硅钢、高强度轿车用钢4米级以上的宽幅高强度船用板、高档工模具钢、特殊大锻材、汽车用镀锌板、家电用镀锌板、高档建筑用镀锌板以及供高档彩涂板等高档关键品种钢材。实行产业政策和工业建设用地招拍挂制度相结合,招拍挂的工业用地向产业基地、重点项目、“补链”项目倾斜。实行严格的能效和环保标准,以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作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推进能源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综合运用土地、财税、节能、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行政手段,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分批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水耗大的落后产能和企业。同时加强节能监察力度,健全能耗监测体系。积极推行《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62号)规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严格执行差别电价,调整电力配置的方法。对全市钢铁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以及对重新进行登记审批未通过的落后企业,采取停供,限期淘汰;对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单位能耗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企业,实行限供,限期更新。同时加快制定宁波市钢铁产业淘汰标准和实施计划,并将淘汰落后问责制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相结合,对各级政府淘汰落后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统一考评。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按照《转发省经贸委浙江银监局关于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45号)精神,加强大型钢铁企业重点保障的力度;加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向钢铁企业的新项目提供贷款,着重提高技术创新所需资金的贷款比重;组建由政府有关部门、银行、企业组成的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和市场风险监测,制定应急预案,保持重点企业资金链安全。同时利用好资本市场,加快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上市步伐,为企业筹集资金。对列入《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中的钢铁项目,循环型钢铁项目制定可享受补助、贴息、税费减免、扩大授信、增加贷款、组织贴现、下浮利率等具体实施办法。
  (五)调整部分产品的进出口税率。加快落实国家征收生铁、铁合金、钢坯、钢锭以及附加值较低的线材、螺纹钢10%~25%的出口关税,取消征收67个税号钢铁产品的出口关税,实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和进口钢材全额退税等税收政策。有关部门要加快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六)鼓励、支持造船、汽车、家电等使用地产钢材。研究提出全市加速船舶的报废和更新,停止使用单壳船政策,对超过服役年限的老旧汽车、船舶实行强制更新,落实好“家电下乡”政策,鼓励和支持钢铁产业与汽车、造船、海运、家电等下游重点用钢行业的合作,提高使用本地产钢材比例。
  (七)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加快研究制定企业联合重组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妥善安置富余人员,鼓励因钢铁企业重组和落后产能淘汰所造成的失业人员进行自主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并给予有关方面优惠和补助。妥善解决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对重组企业可采用资本金注入、融资信贷、资产划转、减免征收交易税费等方式,对大型企业跨省、市联合重组后的项目给予支持;对兼并重组导致的资产评估增值、重组收益、权属变更给予减免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
  (八)加强产业风险信息的交流和指导。建立发改、经委、信息、环境、统计、银监等部门联合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项目核准、淘汰落后、联合重组、能源、产业污染排放等信息。切实强化信息交流、沟通、共享和披露,为企业投资决策、银行审贷、土地预审等提供信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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